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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 郭珍明新疆藝術采風遭重罰 首例個人觸犯"電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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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珍明新疆藝術采風遭重罰】


【個人創作觸犯“電影法”全國首例】… pic.twitter.com/WS4nj3rNNI— 自由亞洲電台 (@RFA_Chinese) April 16, 2025

中國藝術家郭珍明因在新疆進行音樂采風拍攝,被烏魯木齊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認定“擅自攝制電影”,擬罰款七萬五千元並沒收全部設備與素材。該案已成為2017年《電影產業促進法》施行以來,中國首例因“個人拍攝”觸法被處罰的案例,引發法律界與文化界的廣泛爭議。


上周五(11日),烏魯木齊市文旅局召開了一場不同尋常的行政處罰聽證會,被處罰人是知名藝術家郭珍明。此前,他因在新疆進行音樂采風拍攝,被認定違反《電影產業促進法》第13條,屬於“未備案擅自攝制電影”,文旅局擬對其處以人民幣七萬五千元罰款,並沒收拍攝設備和存儲素材。

郭珍明於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間,跟隨音樂人王嘯展開為期數周的南北疆旅行,拍攝音樂采風素材。他本周三接受自由亞洲電台采訪時說,他的拍攝並無商業用途,僅是記錄當代音樂人創作旅程與新疆風光的個人藝術項目:“烏魯木齊市文旅局的人上門對我進行執法檢查,查扣了我的設備和素材、硬盤。3月25日,這時候我回到了北京,我收到了烏市文旅局發過來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告知書裡邊告訴我,要罰我七萬五,沒收我所有設備和素材。”

【郭珍明新疆藝術采風遭重罰】

【個人創作觸犯“電影法”全國首例】… pic.twitter.com/EmkRkEEYf0— 自由亞洲電台 (@RFA_Chinese) April 16, 2025

郭珍明在與記者的通話中還說,他並無拍攝電影,而是一次個人創作的嘗試:“我這個拍攝行為屬於個人創作,也就是個人行為,現在在新疆的拍攝只是一個藝術采風的一個記錄,我自己也沒說要拍成電影,既沒有片廠也沒有片花,只有一些拍攝素材。在我一個拍攝的視頻上有一個維吾爾族女孩子在彈奏,這是文旅局對我指控的證據之一。說我這個拍攝行為構成觸犯《電影產業促進法》第13條。我的個人行為在《電影產業促進法》中沒有作出規定,所以他們使用法律不當。”

郭珍明認為,他並未觸犯有關規定:“法律沒禁止的,公民就可以做。我是以個人名義拍攝,不屬於法條中規定需要備案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首例引發“是否觸法”熱議


代理郭珍明的律師黎雄兵在律師函中表示,該案系《電影產業促進法》實施七年來,首次針對“個人拍攝行為”展開的行政執法。“電影法調整的是有組織的電影制片活動,不是個人拍點素材。

黎雄兵上周五(11日)在有關此案聽證會上說,該案的法律適用存在嚴重問題,且烏魯木齊文旅局並非本案執法主體。

根據中國《電影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即便認定為非法攝制電影,執法主體也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而非廣電系統。律師團隊在致烏魯木齊市文旅局的律師函中指出,執法已明顯超越法定職權,建議立即返還郭珍明的設備與素材,撤銷處罰決定。


本台就此致電烏魯木齊市文旅局辦公室,但始終無人接聽。

據郭珍明介紹,其設備中的素材包括新疆自然風光、音樂人旅途記錄及少量民俗演奏畫面。郭珍明說:“他們查扣我的素材有很多,但是提交的證據就這一段(維吾爾族女子彈奏),他們找到了素材中演奏樂器的女孩子,至於我硬盤中的其它素材,他們沒有理會。其實那些素材都是采風的視頻,我覺得沒有任何問題。”

在采訪中,郭珍明多次強調自己並無明確將拍攝內容制作成電影的計劃,目前所有素材尚未剪輯成片,甚至沒有制作劇本。他認為,中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13條所要求備案的“劇本梗概”,本身也未適用於普通公民的個人藝術實踐。

創作自由還是非法攝制?

郭珍明因曾關注“鐵鏈女事件”及“白紙運動”而多次遭當局壓制,並在2023年11月被警方行政拘留15日。他這次被新疆文化部門處罰,引發文化界的不滿。中國藝術家何三坡接受本台采訪時說,他看到郭珍明因為拍攝音樂視頻被重罰,就想起前些天三河市官員一夜之間將全市牆面刷綠的命令:“剛看到郭珍明拍攝的一段被新疆文旅局罰款的音樂視頻,我聯想到這幾天三河市領導下令讓全市一夜之間街道房屋牆面全部變成綠色的新聞。它們同前蘇聯的政治笑話一樣荒誕不經。公權力一旦凌駕於法律之上,就是猛虎上街,隨時隨地可以傷人。任何荒謬絕倫的驚悚事件都可能發生。”

本台曾報道,早在2023年12月,戶籍地在湖南邵陽的郭珍明計劃赴新加坡出席個人作品《混亂與細雨》的首映式,卻被以“可能危害國家政治安全”為由限制出境。目前,郭珍明案已成為討論“電影法治邊界”與“公民創作權利”的典型案例。但該案的走向尚未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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